企業的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企業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可以來取吸收合并私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指接納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企業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資格,接納方存續,也就是所謂企業兼并。
新設合并灸指公司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立一個新企業,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資格,由于稅務籌劃是以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連續進行為前提的,所以在此只討論吸收合并的稅務籌劃。
利潤高的企業通過合并有累計虧損的企業,可將企業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賬上,表面上是沖抵虧損,實質上是以被兼并企業的虧損領來抵減其應橄納的所得稅,從而便合并后企業的稅負降低。
企業分立,是指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對產。企業分立需交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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